街边的烟酒超市本是便民购物的场所,可有人却动起了歪心思,偷偷在店里摆放赌博机招揽生意赚“快钱”,最终触犯法律底线。近日,神木市人民法院就宣判了这起案件,被告人熊某某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熊某某在神木市一镇经营一家名烟名酒超市。2024年6月,他与他人商定,在自家超市内摆放一台可扫码充值的“老虎机”供人赌博:1元人民币可兑换10积分,玩家用积分下注,最终还能凭积分兑换回现金。熊某某负责机器的日常管理、赌资结算和积分兑换,起初每月固定拿500元好处费,从2025年4月起,改为按参赌人员输钱总额的20%抽成。
据悉,从2024年6月到2025年4月,这台藏在超市里的赌博机吸引了多名人员多次投注,累计充值赌资高达51万余元,熊某某个人非法获利共计14576元。
法院审理认为,熊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在经营场所内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提供条件,还协助日常管理和资金结算,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鉴于其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且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作出上述判决。
在此提醒广大商户,切勿贪图蝇头小利,在店铺内摆放各类赌博机具,也提醒市民远离老虎机等赌博活动,避免陷入“越输越赌、越赌越输”的恶性循环。无论是参与赌博,还是组织、开设赌场或提供赌博条件,均属违法乃至犯罪。“老虎机”系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提供该类设备供他人赌博,情节严重的,将构成开设赌场罪。法律红线不可逾越,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得不偿失。(通讯员 党堾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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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3月26日发布)第一条之规定,设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并以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作为奖品,或者以回购奖品方式给予他人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组织赌博活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来源/神木法院
编辑/董明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