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条例》已于2026年7月30日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将于2026年9月15日起正式施行。这部省级专项法规的落地,标志着山西电动自行车管理从此告别“一市一策”,迎来统一规范的全链条治理新时代。
截至2026年5月,山西全省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已突破1000万辆。庞大的骑行群体背后,是不戴头盔、逆行、闯红灯等交通违法频发,违规入户充电等火灾隐患突出。此前,11个设区市虽有各自的地方性规定,但标准不一、权责模糊,跨区域、跨环节的监管难题日益显现。新条例旨在统一管理尺度、厘清部门职责,构建覆盖“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充换电—回收”的全生命周期安全共治格局。
截至2026年5月,山西全省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已突破1000万辆。庞大的骑行群体背后,是不戴头盔、逆行、闯红灯等交通违法频发,违规入户充电等火灾隐患突出。此前,11个设区市虽有各自的地方性规定,但标准不一、权责模糊,跨区域、跨环节的监管难题日益显现。新条例旨在统一管理尺度、厘清部门职责,构建覆盖“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充换电—回收”的全生命周期安全共治格局。

《山西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条例》
生产和销售:严把源头关
条例明确,在山西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头盔等配套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经过强制性产品认证。销售者需在店内醒目位置或电商平台主页公示认证信息,电商平台要对入驻商家进行身份核验和常态化监测,发现违规信息须立即处置并报告。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条例严禁任何拼装、改装、加装行为,包括破解防篡改设计、改装电机/控制器/蓄电池、拆除或改动限速装置,以及加装伞具、车篷、车厢、强光灯、高音喇叭等影响安全的装置。从事经营性改装的,将面临最高五万元罚款并停业整顿;驾驶拼装车上路的,车辆将被收缴并强制报废。
此外,条例鼓励厂家和商家以折价回购、以旧换新等方式回收废旧及不合规车辆,蓄电池生产者、销售者须提供废旧电池回收服务。
登记和通行:上牌上路,过渡期明确
新规实施后,电动自行车上路必须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号牌。号牌分正式通行号牌和临时通行号牌两类。购车之日起30日内可凭发票临时上路,但须在期限内完成正式注册。
对已购车辆的处理方式:条例施行前已上牌的,原号牌继续有效;未上牌的,须在条例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登记。对于不符合新旧国标(GB 17761-2024或2018)的存量车,将发放临时通行号牌,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截止时间由各设区市自行确定,但最晚不得晚于2029年12月31日。期满后,临时号牌车不得再上路;外省已过过渡期的临时号牌车同样禁行。
驾驶规则方面,驾驶人须年满16周岁,车辆须悬挂号牌且清晰完好,闸、铃、反射器应有效。行驶中须在非机动车道或靠右行驶,遵守信号灯和交警指挥。成年人驾驶仅可搭载一人,搭载六周岁以下儿童须安装固定安全座椅;16~18周岁未成年人驾驶不得载人。驾驶人和乘坐人均须佩戴符合国标的头盔。
同时,条例明令禁止:使用伪造、变造或套用他人号牌;进入高速、城市快速路、高架桥及无物理隔离的隧道;超速、逆行、闯红灯;酒后或服药后驾驶;驾驶拼装改装车;行车中接打电话、看视频等。违反上述规定,将处以警告或20元至50元罚款,伪造套牌行为可罚款200~500元并扣留车辆。
停放、充换电和消防安全:严禁入户充电
条例要求新建住宅小区必须同步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换电设施,既有小区不足的应增建改建,或利用周边空间设置临时点。车站、医院、学校、商场等公共场所也须配套规划相关设施。所有停放和充换电场所均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配备灭火器材,充换电设施应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等功能。
在行为禁令上,条例划出三条红线:不得携带电动自行车或蓄电池进入电梯轿厢或入户充电;不得私拉电线充电;不得在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及不符合消防要求的地下车库、半地下室、架空层等场所停放或充电。物业服务人须履行巡查劝阻责任,劝阻无效的应及时报告消防救援机构。
此外,鼓励在电梯内安装智能阻止系统,从技术层面杜绝车辆上楼。
综合治理:外卖配送、共享单车均有明确要求
条例强调,各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应科学规划道路,完善非机动车道,新建改建道路不得挤占非机动车道。大型车辆通行频繁的路口应设置右转弯导向线和危险警示区,防止“内轮差”事故。
对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共享电单车),要求运营企业投放合规车辆、配备头盔、设置电子围栏、及时清理违停车辆,并向主管部门提供行驶数据。
对即时配送企业(外卖、同城急送等),要求建立从业人员档案、参加社保、配发头盔、定期安全培训,并建立奖惩机制。特别强调,平台利用算法调度时,必须考虑限速、路况和天气,不得强迫或默许从业人员违法驾驶,从源头保障骑手安全。
处罚与教育结合,轻微违法可教育放行
条例明确,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法实施处罚时,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违法行为轻微且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教育后放行。同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期间,保管费用由交管部门承担,不得向车主收取。
过渡期截止后仍驾驶临时号牌车上路的,责令改正并处50元罚款。
条例还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将依法给予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新规的出台,将为山西千万电动自行车骑行者织密安全网,也为城市精细化管理提供坚实法治支撑。9月15日起,广大车主须及时办理登记挂牌,守法出行,安全充电,共同守护道路和家园的平安。
编辑/何海潮
审核/黄湘英
终审/张琛熙
审核/黄湘英
终审/张琛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