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2016年发布的同名文件同时废止。修订重点围绕平台责任、信息保存及个人求助区分管理等方面进行了细化与强化。

平台责任“加码”:验资质、存记录、保安全
新办法对平台方的准入与持续管理提出了硬性要求。
准入门槛:提供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必须依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并符合相关行业管理条例条件。
审核义务:平台在为慈善组织提供服务前,必须严格查验其登记证书、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核实公开募捐方案在民政部门的备案情况。明确不得代为接受慈善捐赠财产,且需签订书面服务协议。
数据留存:平台需记录并保存相关证明材料。慈善组织资质信息保存期限为自其最后一次通过该平台募捐之日起不少于2年;募捐记录等关键信息保存期限延长至自公开募捐完成之日起不少于3年。网络平台还需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信息安全。
厘清边界:个人求助须显著标注“非慈善公开募捐”
针对实践中易混淆的个人求助行为,新办法划定了清晰红线。
风险提示义务:当个人通过平台发布因疾病等导致的求助信息时,平台必须在显著位置向公众进行风险防范提示,明确告知该信息不属于慈善公开募捐信息。
责任归属:明确此类信息的真实性由信息发布者个人负责。提供个人求助网络服务的,还须遵守专门的《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此外,新办法建立了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民政部门负责对慈善组织的募捐行为进行监管;广电、新闻出版、网信、电信等部门则依据职责,分别对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及电信运营商等平台服务实施监督管理。各部门将建立健全信息沟通共享、信用信息披露和违法违规行为协查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对违规行为依法查处。(记者 张黎江)
编辑/谷雨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