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民政局联合发布《关于我市公办养老机构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全市公办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最高限价管理,并对特困人员等特殊群体实行免费或低收费政策,旨在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

明确收费项目,实行分类定价
《通知》将公办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划分为基本服务收费、伙食费和特需服务收费三大类。其中,床位费和护理费构成的基本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政府部门制定最高限价。伙食费据实结算、定期公布。特需服务收费则遵循自愿、非营利原则,由双方合同约定。
实行分级限价,保障特殊群体
收费标准区分服务对象和护理等级。特困人员入住实行免费政策。经认定的低保对象中的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特殊群体,收费不超过最高限价的50%。在优先保障上述群体后,公办养老机构空余床位可接收其他社会老人,其收费标准可在最高限价基础上上浮,但上浮幅度不得超过20%。
公布具体限价标准,护理费分五级
根据文件附件,公办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实行以下最高限价(单位:元/人·月):
床位费最高限价
两人间:一级(独立卫生间、20㎡以上)1200元;二级(公共卫生间、20㎡以下)1000元。
三人间:一级(独立卫生间、25㎡以上)800元;二级(公共卫生间、25㎡以下)600元。
四人间及以上:一级(独立卫生间、30㎡以上)400元;二级(公共卫生间、30㎡以下)300元。
护理费最高限价(共五级)
一级护理:2000元(针对完全失能、需鼻饲等全护理老人,护老比不低于1:3)二级护理:1700元(护老比不低于1:5)
三级护理:1300元
四级护理:1000元
五级护理:700元
《通知》要求养老机构与入住老年人签订书面服务合同,明确收费与退费规则。费用原则上按月收取,预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老年人退养时,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退还预收费余额。同时,西安将建立基本养老服务收费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每5年评估调整一次。
《通知》强调加强行业综合监管,民政部门将审核监督收费项目,杜绝变相收费,并定期考核服务质量。养老机构需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信息,并于每年3月底前向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财务收支状况,由民政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开,以保障公众知情权。(记者 张黎江)
编辑/何海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