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医疗纠纷处理条例》6月1日起施行,禁止7类扰乱医疗秩序行为

西西新闻 @ 2026-01-22 14:55

近日,陕西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陕西省医疗纠纷处理条例》。旨在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条例》自6月1日起施行。

《条例》指出,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断、治疗、护理等诊疗相关活动引发的争议。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有关解决医疗纠纷的合法途径和程序,及时解答有关问题。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有关病历资料查阅、复制、封存、启封以及有关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的规定;患者死亡的,应当告知其近亲属有关尸检、尸体存放和处理的规定。必要时组织专家讨论,并将讨论的意见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配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及相关单位做好调查取证和纠纷处理工作。

七类扰乱医疗秩序行为被禁止

《条例》明确,患者及其近亲属应当遵守医疗机构诊疗制度和医疗秩序,对诊疗活动有异议的,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表达意见和诉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一)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或者威胁其他人员人身安全的行为;(二)在医疗机构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三)在医疗机构及其周边违规停放尸体、私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悬挂横幅、散发传单、堵塞大门或者重要出入口;(四)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五)冲击或者占据医疗机构办公、诊疗场所;(六)组织、教唆他人实施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七)其他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

明确“五种”途径解决

《条例》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五种”途径(双方自愿协商;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人民调解;向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解决。

其中,若医患双方选择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应当在专门的场所进行,不得扰乱医疗秩序;对分歧较大或者索赔数额两万元以上的医疗纠纷,鼓励医患双方通过人民调解的途径解决。医患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的,应当签订书面和解协议书。或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过程中,对案件涉及专业性问题复杂或者医患双方对争议事实存在重大分歧或者患者死亡的,认为需要借助医学、法律等专业知识进行调解的,可以启动专家咨询程序。专家咨询意见可以作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方案的重要参考依据,但不作为医疗损害鉴定意见。(记者 苏珊)

 

编辑/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