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1日,西安市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对西安怡康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雁塔西路二店等三家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医保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示:
近日,西安市医疗保障局依法对存在医保违法违规行为的西安怡康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雁塔西路二店等三家定点医药机构予以行政处罚,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公示事项一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西医保处字〔2025〕第4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西安怡康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雁塔西路二店
违法事实:
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造成医保基金损失64974.94元,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项、《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六条第一款和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二、退回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64974.94元;
三、处造成医保基金损失金额的1.3倍罚款,计84467.42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
西安市医疗保障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5年3月26日
公示事项二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西医保处字〔2025〕第3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西安怡康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东二店
违法事实:
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造成医保基金损失15497.63元,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项、《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六条第一款和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二、退回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15497.63元;
三、处造成医保基金损失金额的1.3倍罚款,计20146.92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
西安市医疗保障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5年3月26日
公示事项三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西医保处字〔2024〕第3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上药科园信海陕西医药有限公司西安新特药大药房
违法事实:
未按照规定通过医疗保障信息系统传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有关数据、违反限定性别类用药、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六条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项、第三十九条第三项、《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六条第一款和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二、退回违法违规使用的城镇职工医保基金3238.7元;
三、处造成医保基金损失金额的1.3倍罚款,计4210.31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
西安市医疗保障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5年3月19日
原标题:关于对西安怡康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雁塔西路二店等三家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医保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示
来源:西安市医疗保障局
[稿源链接:http://ybj.xa.gov.cn/szyw/tzgg/1910685265847468034.html]
编辑/折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