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一市通报4起典型案例
西西新闻 @2025-05-30
5月28日,汉中市市场监管局发布2025年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典型案件。
汉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汉中诺天通信技术有限公司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用于租赁服务案
2024年9月,汉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案件线索,对汉中诺天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公司私自对2辆电动自行车进行电池型号更换,车身长度加长,并安装保险杠,拆掉脚踏装置,经改装后的电动自行车与该车辆持有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标注参数不一致,改装后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要求。该公司将该改装的电动自行车用于租赁服务。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汉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不符合强制性国家质量标准的电动自行车2辆,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汉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汉中市汉台区虎桥中路新日电动车经营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3月,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汉中市汉台区虎桥中路新日电动车经营部销售的型号为TDT6460Z电动自行车进行了抽检,经检验充电器与蓄电池(蓄电池防篡改)和标识与警示语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汉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新日牌电动自行车(型号:TDT6460Z)1辆,罚款5097元,没收违法所得99元的行政处罚。
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勉县宏源实业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3月,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勉县宏源实业有限公司销售的型号为TDT3238Z的电动自行车进行了抽检,经检验充电器与蓄电池(蓄电池防篡改)、标识与警示语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1辆,罚款2800元,没收违法所得99元的行政处罚。
宁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汉中市宁强鑫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充电器案
2025年1月,宁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汉中市宁强鑫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数字式智能充电器(标称商标:绿驹牌,规格型号:CQ—4812D,生产日期为2023年6月,标称生产厂家:四川川奇机电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抽检,经检验该样品超温保护项目不符合标准GB42296-2022要求,检验结论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宁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绿驹牌数字式智能充电器12个,罚款1950元,没收违法所得65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折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