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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最新发布!一类救助对象不设起付标准,门诊费用救助比例100%

西西新闻  @2023-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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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0日,西安市医疗保障局等五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其中提到,医疗救助主要采取资助参保、门诊救助、住院救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门诊救助中,一类救助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不设起付标准,门诊费用经基本医保或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补助)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按照 100%比例给予救助,不设年度救助限额。
 
救助对象具体有哪些?

医疗救助对象为具有陕西省户籍且在西安市参加基本医保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主要包括三类救助对象。

一类救助对象为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二类救助对象为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纳入监测 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 三类救助对象为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指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家庭年收入扣除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后,人均不超过西安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 倍,且家庭财产符合西安市最低生活保障财产条件的重病患者)。 区(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按上述救助对象类别给予相应救助。其中,确诊为戈谢病、庞贝氏病的罕见病患者,经指定医院疾病诊断,并经参保地经办机构审核后,符合救助条件的,可按照三类救助对象类别实施救助。

医疗救助费用保障范围包括什么?

医疗救助费用保障范围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经基本医保或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补助保 险)支付后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纳入救助范围。其中,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在取得救助身份后,其身份认定前12个月内的政策范围内门诊、住院费用纳入医疗救助保障。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严格按照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规定执行。未达到基本医保或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可以纳入救助保障。

医疗救助方式及标准是什么?

医疗救助主要采取资助参保、门诊救助、住院救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不含跨省、跨年度情况)仍然较重的,实施二次救助。

资助参保

一类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二类救助对象中的低保对象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定额资助,年度资助标准按照当年西安市确定的资助标准执行。参保当年的9月1日以后动态新增的特殊人群(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作为下一年度认定依据享受参保资助政策。

门诊救助

一类救助对象不设起付标准,门诊费用经基本医保或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补助)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按照 100%比例给予救助,不设年度救助限额。

二类救助对象和三类救助对象不设起付标准,门诊慢特病及门诊特药费用和治疗戈谢病、庞贝氏病注射用伊米苷酶、注射用阿糖苷酶α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或大病保险(职工大额 医疗补助保险)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按照 70% 比例给予救助,门诊与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实施救助的门诊慢特病病种按照西安市基本医保规定的病种执行且符合基本医保门诊慢特病病种的认定资格。

住院救助

一类救助对象不设起付标准,住院费用经基本医保或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补助保险)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照100%比例给予救助,不设年度救助限额。

二类救助对象中的低保对象不设起付标准,住院费用经基本医保或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补助保险)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照分档累计救助:5万元(含)以下的部分按照 70%比例给予救助;5万元(不含)以上部分按照 80% 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15 万元。

二类救助对象中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 重困难户)起付标准为 3800 元,住院费用经基本医保或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补助保险)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按照分档累计救助:5万元(含)以下部分按照60%比例给予救助;5万元(不含)以上部分按照 70% 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15万元。

三类救助对象起付标准为9600元,住院费用经基本医保或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补助保险)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按照分档累计给予救助:5万元(含)以下部分按照50%比例给予救助;5万元(不含)以上部分按照 6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15万元。

二次救助

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年度内政策范围内基金支付比例不低于80%,低于80%的统一按照 80%比例补齐,合理控制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

救助对象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不含跨省、跨年度情况)累计超过1万元以上的,二类救助对象和三类救助对象按照 50%比例给予二次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 10 万元。二次救助限额不纳入医疗救助住院年度救助限额。一类救助对象按照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外个人自付费用较大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可由民政部门临时救助予以支持。

编辑:赵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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