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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发布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办法,将于6月1日起施行

西西新闻  @2026-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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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管理,规范住房租赁行为,维护住房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4月15日,西安市政府办公厅发布《西安市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2026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住房租赁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网格化管理体系

《办法》强调,实行住房租赁网格化管理,将住房租赁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网格化管理体系,充分发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建立纠纷调处机制,及时化解租赁矛盾纠纷。住房租赁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建立健全行业服务标准、行为规范,规范从业人员实名登记管理,促进行业合法公平竞争、诚信经营、健康有序发展。

·厨房、阳台、过道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

《办法》规定,出租住房每个房间的租住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等特殊情况的除外);人均租住房间使用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

·不得向无合法有效证件的人员出租住房

《办法》规定,从事住房租赁活动的企业,应当建立承租人信息登记簿或登记系统,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出租住房的个人应协助公安部门做好信息登记,不得向无合法有效证件的人员出租住房;向境外单位、人员出租、转租住房的,依据出境入境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居住人数达到10人以上,出租人应当建立管理制度

《办法》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使用实名签订住房租赁合同,依法履行合同义务。鼓励住房租赁当事人使用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租赁合同期限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标准,或者变更租金涨幅。承租人将租赁住房转租给第三人的,应当经房屋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应当自签订住房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通过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将住房租赁合同向区县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此外,集中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出租房屋达到10套(间)以上,或者出租房屋用于合租,居住使用人数达到10人以上,出租人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专门的管理人员,配置监控、灭火等治安防范、消防设施设备,承担安全检查责任,确保租赁房屋使用安全。

承租人需安全、合理使用租赁房屋,不得损坏、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或者改动租赁住房承重结构,不得私拉乱接管线,不得利用租赁住房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遵守物业管理规约,不得任意弃置垃圾、超标准排放污染物、产生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公共通道、高空抛物,或者实施其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办法》明确,在住房租赁活动中产生纠纷的,由住房租赁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行业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单位组织申请调解或依法通过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设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并公示

《办法》规定,从事住房租赁活动的企业以及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其经营范围应当使用“住房租赁”表述。住房租赁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通过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等方式向工商登记所在地区县住房建设主管部门报送开业信息。

从事转租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设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并向社会公示,依据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规定,通过资金监管账户办理住房租赁资金收付业务。

·建立信用评价制度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办法》强调,住房租赁企业不得利用承租人信用套取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不得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

网络平台经营者负有信息核验、违法信息处置、禁止代收代付租金等责任,并不得为不具备发布主体资格、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供房源信息发布服务。

《办法》提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住房租赁相关行业组织建立健全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制度,将其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根据信用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记者 苏珊)

 

编辑/席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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