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彩礼纠纷怎么判?安康发布5起典型案件
西西新闻 @2026-02-09
近日,为进一步促推移风易俗,治理高额彩礼,安康中院发布5起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件,引导人民群众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倡导形成文明节俭的婚嫁新风。

案例1,未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024年5月,孙某(男)与王某(女)通过网络相识相恋。2025年2月,双方按当地习俗举行订婚仪式,孙某向王某给付彩礼12.8万元,之后双方开始同居生活。2025年6月,王某与孙某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分手,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孙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返还全部彩礼。法院综合考虑二人共同生活时间及主观过错等因素,酌定王某返还89600元。
案例2,借婚姻索取财物,婚姻不成彩礼应全部返还。2024年10月,刘某(男)与高某(女)相亲认识后,刘某向高某及其父母给付6000元见面礼金。二人订婚时,刘某按高某意愿向高某及其父母给付改口费6万元。2025年1月双方商议结婚事宜,高某向刘某提出再给付其礼金6.8万元后领取结婚证,刘某提出因手头紧张短期内无法给付,高某便提出分手。双方未共同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刘某就返还彩礼问题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高某及其父母应返还所收取的全部彩礼6.6万元。
案例3,一方请求返还以结婚为目的的装修款,人民法院可参照彩礼返还规则予以处理。2023年9月,张某(男)与夏某(女)经人介绍相识,订婚后张某向夏某给付礼金6万元并搬至夏某房屋同住。随后,二人对夏某房屋进行改造装修,张某支付工人工资3万元。2024年3月,双方按照习俗举办婚礼,张某给付改口费2万元。2024年年底,张某与夏某产生矛盾不再同住。双方未登记结婚。张某起诉要求夏某返还礼金、改口费及装修款。法院审理认为,二人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未生育子女以及当地风俗习惯等情况,判决按70%比例返还彩礼7.7万元。
案例4,具备返还实物条件时,应优先返还彩礼原物。2023年12月,陈某(男)与洪某(女)相识,双方于2024年10月商议结婚,陈某为洪某购买品牌“五金”(项链、戒指、挂坠、手镯、耳饰),花费40631元。2025年1月,双方办理结婚登记,陈某给付彩礼18.8万元。2025年5月,洪某从陈某家离开,后再未共同生活,双方未生育子女。陈某提出离婚诉讼,并要求洪某返还“五金”及彩礼。陈某与洪某均同意离婚,洪某主张返还“五金”折价款。对陈某解除婚姻关系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就彩礼的返还问题,判决由洪某向陈某返还礼金的40%(75200元)及品牌“五金”。其中,因“五金”仍存在并由洪某持有,具备实物返还条件,优先返还原物。
案例5,汇聚多元解纷力量,合力化解涉彩礼纠纷。2023年12月,刘某(男)与赵某(女)经媒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双方于2024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赵某借故回娘家居住。双方结婚不到一年。因离婚及彩礼返还事宜,刘某多次托媒人居中协调未果。刘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与赵某离婚,并要求返还彩礼9.6万元。双方一致同意离婚。最终在法官与多方的共同引导下,刘某与赵某达成调解协议:自愿解除婚姻关系;赵某一次性返还刘某部分彩礼。赵某当场履行了彩礼返还义务,纠纷得到圆满高效化解。(记者 苏珊)
编辑/席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