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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 西安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发布

西西新闻  @2025-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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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日,西西新闻从西安市总工会获悉,《西安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已于近日发布,该函旨在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落实生育支持政策、建立友好生育环境、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示函的发布标志着西安市在保障女职工权益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

此次发布的《西安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针对当前女职工在劳动权益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系列具体要求和措施。提示函明确要求各用人单位严格遵守《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女职工在就业、劳动条件、薪酬待遇、休息休假以及特殊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在就业方面,提示函强调用人单位不得对女职工进行性别歧视,确保女职工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用人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在劳动条件和薪酬待遇方面,提示函要求用人单位认真落实《陕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积极组织签订《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合同》,就女职工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报酬、休息休假、保险福利、民主参与、教育培训及职业发展等基本权益,以及特殊权益等方面通过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对新就业形态女职工,要通过集体协商的方式确定女职工的劳动定额、劳动报酬和劳动时间等。合同履行过程中,要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依法保障女职工特殊权益方面,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包括生育保险在内的医疗保险,保障女职工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按照规定享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予以辞退、单方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特别值得关注的是,提示函还特别强调了积极创造女性友好型工作氛围。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关爱室、母婴关爱室等设施,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完善用工管理制度,合理调整女职工生育离岗享受法定产假情况下的劳动定额或绩效考核办法。女职工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允许有1—2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劳动量。用人单位原则上应当安排女职工在原岗位上班,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动的,应当与女职工协商解决。用人单位应主动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西西新闻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为了确保提示函的有效实施,西安市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将持续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全市各级工会组织将继续努力,为女职工提供更加全面、有效的法律保障和服务,让她们在劳动中享有更加平等、公正的待遇和权益。(记者 张黎江)

编辑/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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