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理工大学垃圾箱采购项目投诉处理结果
西西新闻 @2026-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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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 5 月,一份投诉材料被递交到河北省财政厅。投诉人是石家庄高新区麦穗商行 —— 一家注册地址在梧桐苑小区 3-102-1 的个体工商户;投诉对象,是 "华北理工大学垃圾箱采购项目";投诉焦点,则是中标单位是否符合法定供应商资格。
3 月 6 日,"华北理工大学垃圾箱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B2026023601030001)在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发布公开招标公告,采购程序正式启动。4 月 1 日,中标结果公告发布,河北清时未来科技有限公司成为中标供应商。
如果故事到此为止,一切不过是众多政府采购项目中的寻常一例。但 8 天后 ——4 月 8 日,麦穗商行向招标代理机构河北大衡招标有限公司提出质疑。4 月 17 日,代理机构作出答复,对质疑事项不予支持。
质疑未获支持,麦穗商行没有止步。5 月 11 日,它向河北省财政厅提起投诉。经审查,省财政厅受理投诉,并通知该项目暂停采购活动。
投诉事项指向明确:中标单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尤其是第(四)项 "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受理之后,河北省财政厅围绕投诉事项依法开展审查。审查结论是: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
9 月 14 日,河北省财政厅作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冀财采投〔2026〕90 号),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至此,这场历经招标、中标、质疑、答复、投诉、受理、审查、决定的 "程序之旅" 画上句号。
回望全程,值得关注的或许不只是结论本身:对供应商而言,质疑与投诉是法律赋予的救济渠道,行使权利有门槛也有回音;对采购人和代理机构而言,每一份异议都必须被认真对待、依法答复;对财政部门而言,受理不等于支持,审查亦非走过场,一切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垃圾箱采购项目虽小,其背后政府采购 "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信" 的原则却并不轻。一纸驳回决定,既是这场争议的终点,也是政府采购监督机制正常运转的注脚。
3 月 6 日,"华北理工大学垃圾箱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B2026023601030001)在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发布公开招标公告,采购程序正式启动。4 月 1 日,中标结果公告发布,河北清时未来科技有限公司成为中标供应商。
如果故事到此为止,一切不过是众多政府采购项目中的寻常一例。但 8 天后 ——4 月 8 日,麦穗商行向招标代理机构河北大衡招标有限公司提出质疑。4 月 17 日,代理机构作出答复,对质疑事项不予支持。
质疑未获支持,麦穗商行没有止步。5 月 11 日,它向河北省财政厅提起投诉。经审查,省财政厅受理投诉,并通知该项目暂停采购活动。
投诉事项指向明确:中标单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尤其是第(四)项 "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受理之后,河北省财政厅围绕投诉事项依法开展审查。审查结论是: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
9 月 14 日,河北省财政厅作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冀财采投〔2026〕90 号),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至此,这场历经招标、中标、质疑、答复、投诉、受理、审查、决定的 "程序之旅" 画上句号。
回望全程,值得关注的或许不只是结论本身:对供应商而言,质疑与投诉是法律赋予的救济渠道,行使权利有门槛也有回音;对采购人和代理机构而言,每一份异议都必须被认真对待、依法答复;对财政部门而言,受理不等于支持,审查亦非走过场,一切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垃圾箱采购项目虽小,其背后政府采购 "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信" 的原则却并不轻。一纸驳回决定,既是这场争议的终点,也是政府采购监督机制正常运转的注脚。
编辑/何海潮
审核/黄湘英
终审/张琛熙
审核/黄湘英
终审/张琛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