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山西省实施办法》12月1日起施行
西西新闻 @2025-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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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9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对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作新闻发布。《实施办法》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实施办法》修订前共9章53条,修订后增至9章64条。《实施办法》重点加强妇女政治、人身和人格、文化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财产、婚姻家庭等多个领域权益保障,强化救济措施与法律责任,切实保证妇女权益保障法在我省的全面有效实施。
本次修订的《实施办法》针对当前网络暴力、隐私泄露、人工智能侵权等新型侵害妇女人格权益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围绕反映较为突出的妇女受性骚扰问题,建立性骚扰处理结果反馈机制。规定建立健全妇女健康服务体系,明确政府、用人单位、医疗机构、心理健康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等具体职责。
《实施办法》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学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保障女性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女性平等享有入学、升学、授予学位、就业推荐、派出留学、承担科研项目等权利方面的责任。补充规定“对于限制女性录取比例的特殊专业,应当明确特殊专业名录并严格审批”,形成制度闭环。
《实施办法》针对反映较为突出的就业性别歧视,将因生育、婚姻状况等实施的歧视纳入用人单位招录禁止事项,对变相逼迫处于特殊时期的女职工离职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治理就业隐性歧视。对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等作了细化规定。
《实施办法》修订前共9章53条,修订后增至9章64条。《实施办法》重点加强妇女政治、人身和人格、文化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财产、婚姻家庭等多个领域权益保障,强化救济措施与法律责任,切实保证妇女权益保障法在我省的全面有效实施。
本次修订的《实施办法》针对当前网络暴力、隐私泄露、人工智能侵权等新型侵害妇女人格权益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围绕反映较为突出的妇女受性骚扰问题,建立性骚扰处理结果反馈机制。规定建立健全妇女健康服务体系,明确政府、用人单位、医疗机构、心理健康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等具体职责。
《实施办法》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学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保障女性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女性平等享有入学、升学、授予学位、就业推荐、派出留学、承担科研项目等权利方面的责任。补充规定“对于限制女性录取比例的特殊专业,应当明确特殊专业名录并严格审批”,形成制度闭环。
《实施办法》针对反映较为突出的就业性别歧视,将因生育、婚姻状况等实施的歧视纳入用人单位招录禁止事项,对变相逼迫处于特殊时期的女职工离职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治理就业隐性歧视。对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等作了细化规定。
原标题:新修订的《山西省实施办法》12月1日起施行
来源:山西新闻网
编辑:刘洋
[稿源链接:https://www.sxrb.com/content/202509/30/c24067.html]
编辑/景雪琪 谷雨霏(实习编辑)
审核/柏冬雪
终审/张琛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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