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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首例高空抛物案 判刑八个月处罚金五千元

西西新闻  @202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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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宝鸡市首例高空抛物案顺利宣判,一审法院以高空抛物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告人周某租住在市区某公寓14层,2021年3月至5月期间其为发泄情绪,先后四次在深夜从房间窗户向外抛掷装满水的饮料瓶及酒瓶,致使停放在楼下的4辆轿车被砸受损,经鉴定,车辆损失共计价值17833元。 
 
该案在提请批准逮捕阶段被告人翻供拒不认罪,经检察官联席会讨论,大家一致认为基本犯罪事实可以认定,批准逮捕后承办人对下一步侦查方向列出详细的补查提纲,引导侦查机关进一步完善证据链条。开庭审理阶段,被告人依然不认罪且申请非法证据排除,辩护人以证据不足为由作无罪辩护,对此公诉人通过建议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播放讯问录像等证实取证合法性,在法庭辩论阶段对现有证据进行分析论证,充分运用聊天记录、支付账单等间接证据来印证犯罪动机、作案时间等事实,最终法院对起诉书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及定罪意见予以采纳。 

检察官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故意实施高空抛物行为危害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即使未造成损害后果也可能构成高空抛物罪,如果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还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提醒广大群众充分认识高空抛物的巨大风险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引以为戒,从自身做起,杜绝高空抛物。
 
来源:西部法制传媒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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