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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唐公证 | 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继承公证实务探析

西西新闻  @2023-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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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继承权公证中涉及继父母、继子女乃至继兄弟姐妹有无继承权一直是一个难点问题。下面我们来浅析一下继父母子女间继承遗产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享有继承权。继子女,是指夫与前妻或妻与前夫所生的子女。继父母,是指父母再婚后的夫和妻,也就是俗称的“后爸”“后妈”。继父母子女关系是由于父或母再婚而形成的父母子女关系。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与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相一致,他们之间有相互继承财产的权利。但是“有扶养关系”这五个字成为了我们办理公证的重点、难点,如何判断?

扶养包括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的义务。继父母不仅要保证继子女的生活所需,而且要保证继子女能接受正常的教育。对于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继父母,未成年的继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继子女,有要求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对于未成年继子女,继父母还有保护未成年继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继子女对他人造成损害时,继父母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扶养同时也包括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在通常情况下,受继父母抚养成人并独立生活的继子女,应当承担赡养继父母的义务。继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缺乏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继父母,有要求成年继子女支付赡养费的权利。

下面我们讨论继父母子女关系的三种特殊情形:第一,父或母再婚时,继子女已经成年并已经独立生活,或者继子女与继父母虽然共同生活但未受其抚养教育。此种情形虽然继父母对继子女没有抚养教育,但是如果只是继子女单方面对继父母尽到了赡养义务呢?此时,继父母如若过世,继子女对继父母的遗产享有继承权不难理解,但如若是继子女过世,继父母对继子女的遗产是否有权继承呢?

第二,父或母再婚后,继父母对未成年或未独立生活的继子女尽了抚养教育义务,此时基于抚养教育行为,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此种情形下,如若继子女对继父母未曾尽到赡养义务(能尽而未尽),显然继子女对继父母的遗产不享有继承权。但若是继父母中年离世,而继子女虽已成年,但年纪尚轻,经济能力有限,此时继子女对继父母的遗产是否有继承权呢?子欲养而亲不待的情形,同样有可能在继子女身上发生。

第三,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此时形成收养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这个法律规定比较明确,在此不再赘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一条中规定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在上述第一种特殊情形下,在公证处核实清楚继子女确实尽到了赡养义务的前提下,在各继承人无异议的情况下,我认为可以认定继父母对继子女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在上述第二种特殊情形下,同理。这两种情形看似权利义务不对等,但是扶养关系是有情感纽带的,在其他继承人均认可的情况下,我觉得可以受理,但如若其他继承人不认可或争议较大,则需诉诸法院。还有一个问题需要特别注意,继子女和继父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主张法定继承权的,应以姻亲关系及扶养关系持续存在为前提,缺一不可。即使继父母子女之间形成扶养关系,嗣后若姻亲关系终止或扶养扶养关系解除,继承权也不复存在。

那么怎样才算形成扶养关系?具体何算抚养,何算赡养?我国法律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往往通过继父母是否在生活上对继子女进行照料、教育、保护,物质上是否给付了抚养费来判断。如果继父母对继子女在物质和生活上都尽到了抚养和教育义务,那么可以认定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法院对这个问题的认定一般会根据具体案情进行具体分析,通常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可以认定为抚养教育关系成立:

(1)继子女与继父母长期生活在一起,继父或继母负担了继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继子女受继父或继母的抚养教育;

(2)继子女与继父母虽然并未长期共同生活(如继子女在寄宿制学校或继父母常年外出打工),继父或继母负担了继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对继子女进行探望、关怀、教育的;

(3)继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虽主要由生父或生母负担,但与继父或继母长期共同生活,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进行了生活上的照料和教育。而继子女对继父母是否尽到赡养义务,我们通常用“生养死葬”来概括表述,一定年限的共同生活、经济扶助、日常照料陪伴、看病就医、身后下葬立碑等方面都是我们要综合考量的。我们在公证调查核实中对扶养关系的形成判断一定要做到慎之又慎,除了常规询问及提交证明材料外,询问被继承人生活细节、调取户籍档案、走访基层社区村委会、邻居朋友处打探、要求当事人提供医疗及生活支出票据材料等办法我们一定要合理综合运用以便作出正确、合理的判断。

供稿:陕西省汉唐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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