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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唐公证 | 浅析继承公证

西西新闻  @2023-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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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在世,谁也离不开生老病死。公民死亡后生前取得的个人合法财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最普遍、常见的一般为法定继承。根据民法典1127条,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包含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含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其中,处在同一顺序的继承人没有先后顺序之分。

上述继承人中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公证实务中,经常有当事人咨询称自己为独生子女,父母去世后遗留的财产是否当然由自己继承?这可能涉及到转继承的问题。民法典第11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据此,如果独生子女的爷爷奶奶在独生子女的父亲去世后才过世,或者独生子女的外公外婆在独生子女的母亲去世后才过世,那么应当由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继承的份额转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继承,此时就会牵扯到独生子女父亲或者母亲的兄弟姐妹。当然,如果独生子女的爷爷奶奶在独生子女的父亲去世前均已过世,且独生子女的外公外婆亦在独生子女的母亲去世前均已过世,那么该独生子女即为其父母遗产的唯一继承人。

另外,公证实务中也存在老人有多名子女,其中一个子女在老人去世前已过世,此时就涉及到代位继承的问题。民法典第1128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据此,先于老人去世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包括老人的孙子、孙女或外孙、外孙女等)对老人生前取得的合法财产可以代位继承。

对于继子女、继父母、继兄弟姐妹,作为姻亲原则上没有继承权,只有彼此达到拟制血亲的程度即只有“形成扶养关系”才能享有继承权。如何认定形成“扶养关系”?实践中依据《继承篇解释》第19条: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对于这点还需要根据个案实际调查分析。

继承公证的办理过程中,确定全部继承人的实际情况尤为重要。特别是社会分工复杂、人员流动性大的当下,单一部门对很多家庭的实际情况并不能全面掌握。对此,我处设立了专门的核查部门,在原始单纯依据证明材料向出具证明的机构核实外或遇到有关机构不予出具证明的情况下,通过实地走访被继承人的家庭情况,与被继承人的邻里、工作同事等进行沟通交流,以确认继承人的身份及范围,在为群众解决证明难、开证明无门等问题的同时也为公证书的真实有效保驾护航。

供稿:陕西省汉唐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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