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劣药、未检猪肉、过期化妆品......安康发布“铁拳行动”今年首批8大典型案例

西西新闻  @202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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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安康市汉滨区市场监管局开展2021年打击食品药品和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铁拳行动” ,截止10月28日,已查办民生领域案件276起,办结276起,罚没款100余万元,查办了一批重点案件,现将第一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1. 安康康某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案
 
案情摘要:2020年9月22日,汉滨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汉滨区德某某药房进行2020年度药品抽检,经检测麸炒苍术(批号181203)含量测定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认定为劣药。
 
经查,该批次中药饮片是从安康康某医药有限公司购进,执法人员于2020年11月26日对安康康某医药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于2019年1月9日从四川某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共购进该批次中药饮片100kg,已于2019年7月10日全部销售,无库存。该公司这批中药饮片的购进、销售上下游、票、账、货均一致,提供的证明文件、资料合法有效,该案涉案货值共22838.00元,违法所得22838.00元。
 
依据2015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国家药监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103号)第五条的规定,依法没收违法所得22838.00元。
 
案例2. 汉滨区戴某某美容美发器材店经营未定期处理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及化妆品标签不符合规定案
 
案情摘要:2021年2月2日,汉滨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汉滨区戴某某美容美发器材店进行检查,在该店经营场所的货架上检查发现两种产品超过使用期限,另一种产品外包装上未标示生产日期,执法人员对上述3种产品现场予以扣押。经查,涉案化妆品共计74盒(瓶)涉案货值131.10元。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法没收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及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并处以20000元罚款。
 
案例3. 安康市御某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及无合格证明文件的医疗器械案
 
案情摘要:2021年1月27日,汉滨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安康市御某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该库房和治疗室合格区发现:两种医疗器械已过期;两种医疗器械的外包装盒上未发现中文标识,且无法提供供货商有效合法资质材料及购进票据,涉案货值517.00元。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法没收过期及无合格证明文件的医疗器械,并处以40000元罚款。
 
案例4. 安康乐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违反教育培训广告发布规定案
 
案情摘要:2020年6月10日,汉滨区市场监管局日常检查发现违法广告线索,执法人员于2020年6月20对安康乐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经查,该公司在设立的网站发布内容为“比如数学,就259个核心考点,120个常考必考题型,每个题型2-3个变式,共443道题目,却占高考卷140分左右的分值,按照这个题型清单复习,效率最高,而且每类题型都有秒杀技巧或答题模板,无论选填还是大题都能轻松解决,无疑是短期提分的绝佳法宝,冲刺130分以上安全有可能”的广告,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了违反教育培训广告发布规定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责令立即停止发布上述违反教育培训广告,并对当事人违反教育培训广告发布规定的行为处以6000元罚款。
 
案例5. 汉滨区陈某星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南孚电池案
 
案情摘要:2021年3月9日,汉滨区市场监管局接投诉线索称:汉滨区安运司批发市场有人销售假南孚电池。
 
经查,汉滨区陈某星商行营业区发现有正在销售南孚5号电池2562粒、7号电池1900粒,共计:4462粒;经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鉴定:上述南孚碱性电池产品为侵犯“南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假冒“南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池4462粒;并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处以8061.60元罚款。
 
案例6.安康市汉滨区福某某烟酒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案情摘要:2020年11月16日,汉滨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投诉称:2020年11月14日在朱某经营的汉滨区福某某烟酒店销售疑似假酒。随即,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检查。
 
经查,当事人正在销售的第八代“五粮液酒” 17瓶,第七代“五粮液酒”1瓶,经四川宜宾五粮液酒厂鉴定18瓶五粮液为假冒五粮液产品,涉案货值17710元。当事人朱某某(安康市汉滨区福某某烟酒店)销售的五粮液酒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该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五粮液酒”18瓶;并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处以20000元罚款。
 
案例7. 安康市汉滨区鲁某某油坊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案情摘要:汉滨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11月20日对安康市汉滨区鲁某某油坊进行检查并送达区级食品安全抽检的菜籽油(压榨)检验报告:芝麻油(压榨)所检的酸价(KOH)项目不符合GB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要求。
 
经查,该油坊用于生产加工芝麻油(压榨)的芝麻是从周边农户、小商贩处收购的,自行验货,没有票据资质,2019年9月24日的芝麻油(压榨)共加工1桶,共计100斤(100L),销售单价为18元/斤。均全部销售,销售额共计1800元。汉滨区鲁某某油坊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八)项之规定。
 
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没收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所得1800元;并对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处18000元的罚款;以上罚没款合计19800元。
 
案例8.安康市汉滨区五里镇某购物广场经营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未经肉品品质检验的生猪产品案
 
案情摘要:2021年1月17日,汉滨区市场监管局五里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在日常监管过程发现位于五里镇某购物广场进购了一批未经检验检疫的鲜肉,执法人员现场予以封存。
 
2021年1月19日,汉滨区市场监管综合大队执法人员接到该线索后进入该超市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超市鲜肉区库房内查封的冰柜内现场解封后有204斤猪肉制品未盖肉制品品质检验合格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章,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该批猪肉制品的肉制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及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现场予以扣押。
 
经查,该店经营的该批猪肉制品是从县河镇农户家进购,共计204斤,进价为24.5元/斤,销售价为26.8元/斤,截至案发时未售出,货值金额为5467.2元。
 
该行为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没收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未经肉品品质检验的生猪产品204斤;对经营未经检疫检验的生猪产品的行为处16401.6元的罚款。(HA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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