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料微博

微信

陕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如何认定?新规明确了!

西西新闻  @2024-03-06

字号

3月5日,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财政厅印发关于《陕西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其中提到《办法》自2024年2月29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2月28日。

《办法》明确,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条件达标、资质健全、管理规范、面向大众、收费合理、质量合格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办法》适用于全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和管理等工作。

《办法》指出,各市(区)应结合当地实际,依据此办法,制定本辖区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管理和扶持奖励办法。

认定条件

《办法》明确了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必须同时具备的多个条件。

幼儿园设置应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及幼儿园布局规划,经县级行政审批部门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及相关证件,并依法登记。

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幼儿园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党组织,积极开展党的相关工作,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机制;正式党员不足3名的幼儿园应成立联合党支部,联合党支部覆盖单位一般不超过5个。

幼儿园应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和章程,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预决算制度,实行园务、财务公开,有独立的对公账户,且账目清楚。对财政补助经费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无虚报、冒领、挤占、挪用专项资金行为。依法开展年度财务审计,定期公开收支情况,无克扣或变相侵占幼儿伙食费的行为。

幼儿园应当按照相关要求,配备教职工,保证教职工与幼儿以及保教人员与幼儿的比例合理,且符合任职资格条件,教职工工资待遇参照当地公办园教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合理确定相应教职工的工资收入,并依法全员纳入社保体系,足额足项缴纳社保。

幼儿园的经费由举办者筹措。举办者应当为幼儿园保育和教育、教职工工资和福利待遇以及维修、扩建、设备设施添置等提供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保证幼儿园的正常运转。严格落实相关要求,不得违规乱收费。

在市级教育、发改、财政和市场监管部门指导下,各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商发改、财政部门统筹考虑政府投入、办园成本、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和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不同等级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最高收费标准。幼儿园在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送同级县(区)教育、发改、财政部门备案。

坚持儿童为本,实施科学保教,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教育内容符合相关要求,尊重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无“小学化”倾向,有幼小衔接的具体措施,并能够有效落实。

办园规范,无乱收费行为,无安全责任事故,家长、社会对幼儿园认可,满意度较高,社会评价良好。

认定程序

《办法》明确,具备条件的民办幼儿园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每年4月底前向其教育主管部门报送相关资料。

各县(区)教育主管部门要会同发改、财政、市场监管部门成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每年5月底前对申报的民办幼儿园进行资料审核、实地考察和评审,初步认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并将认定结果汇总后上报市教育主管部门。

市教育主管部门在收到各县(区)初评结果一个月内,应对各县(区)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审核。

市级审核通过后,每年7月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联合发改、财政、市场监管部门予以发文认定,同时向社会公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收费标准等,并授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称号。

各市教育主管部门每年8月底前将分县(区)汇总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及认定文件报省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保障措施

在保障措施方面,新增了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奖补政策。《办法》提到,省级统筹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对各地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工作予以奖补。另外,按照相关规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享受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激励政策。

各市、县(区)根据国家和省级有关规定,制定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的具体政策,安排扶持普惠性民办园发展资金。参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等级,依据提供的普惠性学位数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培训教师、教研指导、配备玩教具、财政补助等方式进行综合奖补,形成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的长效机制。土地按教育用地方式供应、且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可享受租金优惠,县级政府应与开发商以合同约定的方式确定租金金额,同时报上级政府备案。各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园长、骨干教师等从业人员培训,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优先安排,参加人数不少于培训总人数的40%。

《办法》还提到,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帮扶指导力度,建立省级示范幼儿园、公办幼儿园、乡镇中心幼儿园等优质园对口帮扶机制,定期开展结对帮扶、联合教研、跟岗带培、到园支教等活动,帮助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断提升保育教育水平。

管理监督

《办法》明确,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每年认定一次,认定后有效期为五年。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只能用于改善办园条件、减免租金、补充玩教具、增添保教和生活设施设备、培训教职工,不得挪作他用。

县(区)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监管和指导,落实年检制,实行动态管理,对年检不合格且整改不力的,按相关要求取消办园资质;对出现办园行为不规范、违背学前教育规律、保教质量严重下滑、财务管理混乱、违规乱收费等,一经查实,停止享受政府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政策,并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收回当年补助资金。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对财政补助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编辑:赵莉

相关推荐